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依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下发了《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一、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4个科目,分别为《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二、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五、注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共同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